咨询:我今年刚到单位工作,因工作人员失误,忘记给我缴三个月保险,我应该怎样补缴?
答复: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劳动关系无异议,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足3年,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。补缴单位提交补缴申请及补缴证明所需的材料,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负责初审,成立的审核小组统一对补缴材料进行复审,并在《社会保险补缴稽核表》形成审核意见。补缴材料于烟台市人社局官网搜索“社保费补缴流程及所需材料”进行下载。
咨询:退休当月享不享受退休待遇?
答复:根据国家、省政策规定,企业离、退休人员从离、退休次月,按月领取基本退休养老金。所以退休待遇执行时间是从退休次月或者申报退休次月开始,退休后每月发放的就是当月退休养老金,并不是上月退休养老金。
咨询: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的遗属待遇都包含什么?
答复:根据《关于印发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1〕18号)文件规定,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,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(合称遗属待遇)。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退休人员死亡时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。抚恤金的标准以退休人员(含退职人员)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为基数,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(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)确定最高发放月数,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,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,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。计算过程中使用的“最高发放月数”的确定方法: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,最高发放月数为3个月;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,最高发放月数为6个月;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(含15年)的,最高发放月数为9个月;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,每多缴费1年最高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,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,发放月数为24个月。 张孙小娱 佘保轩